驻澳劳工证
一、申请对象
外地雇员、其雇主及自雇人士。
二、申请资格
1、雇主须具有有效《聘用许可》;
2、外地雇員或自雇人士須符合本澳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之相关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況。)
三、申请方式
手续申辦者:《外地雇員明》的相关申请可由下列任一人员或实体提出:
(1) 雇主;(2) 雇主指定領有准照的职业介绍所;(3)自雇人士;(4)第(1)及(3)点所指人士之合法代理人。【注:代理人辦理手续时须递交:1.经鉴证之委托书;2.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须出示正本作核对)。】
四、申请流程
一、來自中国內地之专业及非专业雇员
(一)预审
1.须向受理警司处递交:①已填妥之《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来自中国内地之外地雇员专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影印本2份;②1寸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③《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
2.手续申办者可透过“《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之预审及初审结果查询系统(仅适用于非专业雇员)”,或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计约5个工作日后,凭《接收申请凭据》亲临该警司处查询预审结果。若获通过,则须于该警司处领回已通过预审之《申请表》及相关影印本,并可凭该表向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相关《外地雇员》申请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相关签注,之后,再安排办理正审手续。
(二)正审
1.初审
①须向受理警司处递交:
a.已通过预审之《申请表》及其影印本;
b.《通行证》之身份数据页及载有有效逗留(D)签注内页之影印本;
c.《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
d.其他证明文件(「聘用许可」批示特别指定者)之影印本。
②如属非专业雇员:
手续申办者可透过“《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之预审及初审结果查询系统(仅适用于非专业雇员)”,或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计约5个工作日后,凭《接收申请凭据》亲临该警司处查询初审结果。若获通过,须于该警司处领回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
如属专业雇员: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该警司处会实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若获通过,会实时发还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
③上述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内所载之《外地雇员》在入境本澳后,可亲身(或透过其雇主或职业介绍所)凭该《申请表》、其有效《通行证》及逗留(D)签注,向该警司处申领《外地雇员之临时逗留许可」》俗称红印,有效期最长为45日,然后方可在该许可之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逗留及临时工作。
2. 终审
①在上述《外地雇员之临时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受理警司处会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及作出最终决定。
②外地雇员须于该许可有效期届满日(或当局另行指定之日期)亲临该警司处查询结果;若获通过,则须办理套取指模等手续,并缴付办证费用及递交:
a.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正本;
b.1寸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c.外地雇员已填妥之《身份资料声明书》。
③完成手续后,该警司处会发出《收入收据》,并在「外地雇员」之《通行证》内盖上「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俗称「绿印」,其有效期与《外地雇员证》相同)。
④外地雇员获批《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俗称绿印)后,即可在办理时间内亲临指定地点登记使用自助过关过道。
3. 领证
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手续申办者可携同该收据前往受理警司处领取《外地雇员证》。另亦可透过查阅『《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领证日期查询系统』,或致电(853) 2872 5488,以便尽早知悉发证情况。
二、来自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之非专业、专业及家务工作雇员
(一)正审
1. 初审
①须向受理警司处递交:
a.已填妥之《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来自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之外地雇员专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影印本(需将外地雇员入境本澳时所使用证件之身份数据页复印在「申请表」右侧空白位置);
B.《聘用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
c.雇主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属聘用家务工作雇员者);【注:倘雇主同属外地雇员,尚需在其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上签署】
d.其他证明文件(「聘用许可」批示特别指定者)之影印本。
②如属非专业雇员:
手续申办者可透过“「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之预审及初审结果查询系统(仅适用于非专业雇员)”,或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计约5个工作日后,凭《接收申请凭据》亲临该警司处查询初审结果。若获通过,则须于该警司处领回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
如属专业或家务工作雇员: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该警司处会实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若获通过,会实时发还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
③上述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内所载之外地雇员在入境本澳后,可亲身(或透过其雇主或职业介绍所)凭该《申请表》及其有效证件,向该警司处申领《外地雇员之临时逗留许可》(俗称「红印」,有效期最长为45日),然后方可在该许可之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临时工作。
2. 终审
(1) 在上述《外地雇员之临时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受理警司处会对请进行详细审查及作出最终决定。
(2) 外地雇员须于该许可有效期届满日(或当局另行指定之日期)亲临该警司处查询结果;若获通过,则须办理套取指模等手续,并缴付办证费用及递交:
a.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正本;
b.1寸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c.外地雇员已填妥之《身份资料声明书》;
d.外地雇员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报表》(倘属持台湾地区旅游证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人士)。
(3) 完成手续后,该警司处会发出《收入收据》,并在「外地雇员」之旅游证件内(或持台湾地区旅游证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士之《旅客抵澳申报表》背面)盖上<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俗称绿印,其有效期与《外地雇员证》相同)。
(4) 外地雇员获批《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俗称绿印)后,即可在办理时间内亲临指定地点登记使用自助过关过道。
3. 领证
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手续申办者可携同该收据前往受理警司处领取《外地雇员证》。另亦可透过查阅『《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领证日期查询系统』,或致电(853) 2872 5488,以便尽早知悉发证情况。
三、自雇人士
(一)正审
1.初审
①须向受理警司处递交:
a.已填妥之《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之自雇人士专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影印本(需将外地雇员入境本澳时所使用证件之身份数据页复印在《申请表》右侧空白位置);
B.《工作许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
c.其他证明文件(《工作许可》批示特别指定者)之影印本。
②在交妥上述文件后,该警司处会实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若获通过,会实时发还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
③上述已通过初审之《申请表》内所载之自雇人士在入境本澳后,可凭该《申请表》及其有效证件,向该警司处申领《外地雇员之临时逗留许可》(俗称红印,有效期最长为45日),然后方可在该许可之有效期内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临时工作。
2. 终审
①在上述《外地雇员之临时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受理警司处会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及作出最终决定。
②自雇人士须于该许可有效期届满日(或当局另行指定之日期)亲临该警司处查询结果;若获通过,则须办理套取指模等手续,并缴付办证费用及递交:
a.已通过审核之「申请表」正本;
B.1寸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c.自雇人士已填妥之《身份资料声明书》;
d.自雇人士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报表》(倘属持台湾地区旅游证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人士)。
③完成手续后,该警司处会发出《收入收据》,并在「自雇人士」之旅游证件内(或持台湾地区旅游证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士之《旅客抵澳申报表》背面)盖上《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俗称绿印,其有效期与《外地雇员证》相同)。
④ 外地雇员获批《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俗称「绿印」)后,即可在办理时间内亲临指定地点登记使用自助过关过道。
3. 领证
在《收入收据》上之指定领证日期,手续申办者可携同该收据前往受理警司处领取《外地雇员证》。另亦可透过查阅《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领证日期查询系统,或致电(853) 2872 5488,以便尽早知悉发证情况。
五、受理部门
广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出入境事务厅大楼)
六、办理时间
一、来自中国内地之非专业及专业雇员
1.审核阶段: 预审:约5个工作日;正审:初审:非专业雇员 - 约5日;专业雇员:即日;终审:约30日至45日(一般情况)
2.待发证期间:约45日至60日
二、来自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之非专业、专业及家务工作雇员
1.正审:初审:非专业雇员 - 约5日;专业雇员 / 家务工作雇员:即日终审:约30日至45日(一般情况)
2.待发证期间:约45日至60日
三、自雇人士
1.正审:初审 - 即日;终审 - 约30日至45日(一般情况)
2.待发证期间:约45日至60日
七、办证费用
每张澳门币100元(约人民币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