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一、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2、3、5项由拟定居地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第4项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受理。
二、携带资料
(一)基本材料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2份,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4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2、提交书面申请;
3、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复印件、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
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
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
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办结。
四、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定居证》每证收费人民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