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一、办理对象
中国公民
二、办理条件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携带资料
1、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证明、丧偶证明);
2、内地居民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其他情况:
华侨、港澳台居民所在地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六个月);
出国人员、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台湾居民提供: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四、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到被收养人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所需表格盖章后送回民政局,现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体检报告,当事人证件相;
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
网上办理流程:
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证件进行初审
填写业务表格并打印盖章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六、办事窗口
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越秀区广州市西湖路99号二楼
联系电话:83178768
交通指引:地铁:1号线公园前站J出口 地铁:1号线公园前站J出口
七、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穗价函[1998]122号规定,收养由广州市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由广州市福利院收取托育费,具体标准:广州市福利院:国内居民:人民币5000元;港澳地区: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