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领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领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领养关系的稳定。因为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领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领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领养的目的。领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领养法还规定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领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