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领养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关系的确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向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领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领养未经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以及继父(母)领养继子女的,应当由领养人、送养人依照《领养法》规定的领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领养公证。领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领养公证的,应当办理领养公证。领养关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成立。
(三)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子女,应当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领养公证。领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