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我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3)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所、医院、律师事务所等工作的非公务人员。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可予办理相应类型的商务签注。
答:(1)我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3)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所、医院、律师事务所等工作的非公务人员。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可予办理相应类型的商务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