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是收养子女。但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收养子女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出生证以及其他户籍资料;
(2)养父母的港澳身份证;
(3)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收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有以下三种:
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关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1998年8月1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